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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司法执行实践中,适当参照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有关内容。小木棍、竹片这种普通的实物,在这里作为习惯法和公平的象征,被赋予了神圣性和权威性。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例如,壮族、苗族、佤族、羌族、蒙古族的土地买卖习惯法均规定家族、本寨有先买权,土地出卖时必须先问过本家族、本寨后才能向外家族、外寨出卖。值得注意的是,它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仍有深刻影响,与国家制定法文化有着一致和冲突之处,我们应在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予以慎重对待和处理。[9]参见《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14页, 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5月。习惯法行为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外化方面。
景颇族山官之所以有威严,从其门前悬挂着的用木料制成的月亮和太阳标记、屋檐下垂挂的尖状的波竹这些独特的物件就可感知。习惯法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不分等级年龄性别所共有的,是全体成员日常社会生活的准则和向导,对民族全体成员有着深刻的影响。比如说案件请示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法官、检察官的人事任免制度等,都与行政机关的运作特征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应然层面来说,无论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还是审判机关审判阶段,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官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一切司法活动都应当围绕案件的证据和当事人进行。1、以后继程序的处理结果评价在先程序业绩的考评逻辑,诱使司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过度偏重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而忽视诉讼程序正义的保障。该种异化现象背后的原因在行政内控机制的效率和成本考虑。因此,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应然层面上,法官只服从于法律以及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依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的判断,不应当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
办案人员屈从于上级的非法律思考逻辑,放弃了独立的法学思考,其在行事方式上已悖离了法律人作为法律守护者的职业素养。但是,用科层制架构司法权就像是一柄双刃剑,在保障司法机关高效运作的过同时,也使司法官员作为法律人的角色发生了悖离与异化。
完善的职务保障与程序意义的评价方式,一方面能够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充分、理性地行使,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扰。第四,我国社会转型期治安环境恶化、社会矛盾复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顺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之需要,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为检察院设定撤回起诉率、法院判决无罪率、法院改变定性等考评指标。然而,在实然层面,受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影响,实践中检察官、法官的业务活动已经异化为对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和准备活动。
法官只需要依据公正的程序,审慎地审查证据与适用法律,做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裁判即可,无需过度地以追求客观真相作为其审判活动的目标,因而其也就能够最为充分地发挥其理性与才智,解决各种纠纷。8 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 2007年,第 6期 第94页。司法归根结底是一种人的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由法律人主导的活动,所以必须要求法律人忠实于自身的角色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司法的本质特征将被悖离。法院以行政级别分配其内部的权力配置,并且使用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控制每一名法官的日常业务。
转化为其自身职业利益或者其部门利益的代言人,悖离了法律人本应具备的中立无涉角色定位。原文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4期,题目为《科层制司法与法律人的异化:从刑事司法探讨》。
科层制司法虽然严重制约我国法治发展,但其并不是最为可怕的。如为法院设定上级院发回率、改判率等考评指标。
进一步,可发现法律职业角色的异化,与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异化之间的深层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司法和法官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中,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发,要求法院、检察院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6,此即所谓的三个至上理念。错案、滥权、腐败风险较大,不能放任其过宽的裁量空间。关键字:科层制 法律职业 程序失灵 司法 引 言 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屈从于上级的非法律思考逻辑,放弃了独立的法学思考,悖离了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因此,为了规避风险 15,司法官员在主观意愿上已悖离了法律人作为裁量者的存在目的,而将自己视为捆绑在机关行政机器上的一个部件。
悖法律职业本色的司法官员,将作为既得利益者而与科层制司法捆绑在一起,对新进法律人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进而使异化现象持续地传递与扩大,瓦解中国法治发展的人才基础。13 王振东:《韦伯:社会法学理论》,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4页。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领域,异化现象的发生已屡见不鲜。16就我国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制度来说,主要为体现在各种量和率基础上的量化管理。
悖离现代法治要求的科层制司法,其在与司法官员的磨合中使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异化为科层制的奴仆。法律人的角色进一步被异化,甚至引发了司法活动的异化。
此外,最为严重的问题在于,科层制是一种对人的否定。目前法院、检察院已经形成了上级院考核下级院的统一考核模式,考核的方式是将考评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可以数或者率计算的因子,对每一个因子设定固定的分值,然后在根据完成每项具体工作的情况计算最后的得分。进入专题: 科层制 法律职业 程序失灵 司法 。此外,具有整体性的科层制系统,能够通过内部各个部门的整合以实现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实现组织的既定任务与目标的高效、优质地完成。
(一)案件请示制度与法律人之异化 所谓案件请示制度, 是指下级的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请示, 上级机关予以答复的制度。3 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司法官员也不同于行政官员。
案件请示制度,究其根本来说,是将具体案件的处理权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层层分配给司法机关内部数个层级的职权主体,乃至于分配给上级办案机关的相关主体。与此类似的是,检察机关虽作为准司法机关,但其所采取的也是类似的科层制权力构造,并且更加强调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
19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96页。该种异化现象背后的原因也在于绩效考核。
(二)我国采取科层制组织司法权的原因 为什么我国要以管理行政官员的方式来管理法官和检察官,并且要最大程度地压缩和限制司法官员的个人裁量范围呢? 首先,上令下从的行政性权力行使方式,目前已深入公众乃至职权主体理念深处。而就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问题来说,现代法治的逻辑是依靠诉讼程序的内在制衡机制,通过积极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并且借助审判公开制度、证据制度、审级制度的功能以制约法官权力的滥用。3、公、检、法三机关存在一体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防范职业风险的共同目标,因而逐渐在诉讼环节间形成利益结合点。在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下,任何一个办案人员的业务工作重心不再围绕案件进行,而是围绕汇报的方便而进行。
选取司法制度中所普遍存在的程序失灵现象作为分析要点,可透析我国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角色异化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为了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维持裁判活动的理性氛围,西方国家往往需赋予法官最为充分的身份、职务和福利保障,其在人事上的罢免、调动也都必须满足苛刻的事由并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
摘要:在科层制的司法组织构造中,司法官员逐渐悖离了其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具体体现为悖离独立裁量者身份,悖离法律专业素养,悖离了程序正义信仰,悖离中立无涉定位。司法之异化和法律人之异化,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的,既有制度之于人的影响,也有人之于制度的影响,相互间形成了一种共生的异化关系。
或者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所采取的行政审批式案件办理方式。司法的固有逻辑是依靠诉讼制衡而实现对司法官员的权力控制,这种方式能够在个案中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得以在保障职权主体能动裁量的前提下,通过平行角度的、过程中的权力制衡而就具体情况实现个案的公正。